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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

发布于:2018-11-20 21:25:11  浏览:1684次

http://www.zjdlr.gov.cn/art/2018/11/20/art_1309707_614.html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精神,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源头管制作用,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为原则,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和合理核定用地规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用地预审阶段应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是否符合供地政策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用地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或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未开展节地评价、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简化审查内容

用地预审阶段可不对补充耕地、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和征地补偿费用安排情况进行审查,但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标准农田置换、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表土剥离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承诺督促落实。

用地预审阶段可不对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但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调查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承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等。

简化的预审审查内容,后置至建设用地报批阶段审查。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合法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加强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尽可能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

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或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论证前须报经省政府同意。其中,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踏勘论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市级踏勘论证办法,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执行。

用地预审踏勘论证要对项目选址科学性和用地规模合理性严格论证,项目建设应严格控制在土地使用标准内。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还应重点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是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踏勘论证过程中应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严格把关。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四、加强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划修改条件,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还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和布局基本稳定。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五、加强用地预审报件标准化建设

报自然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件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初审、复核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和上报工作。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根据省政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八统一”精神,省国土资源厅对报省用地预审的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市级初审/复核意见文本格式等进行了全面调整和细化优化,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化模板(详见附件1-附件7),各地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最新清单、模板组卷报批。各地在审批过程中应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办理流程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17〕25号),积极落实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出有效期限的,需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docx

          2.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docx

          3.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docx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docx

          5.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格式.docx

          6.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docx

          7.项目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docx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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