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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浙估协【2015】08号)

发布于:2015-2-5 9:49:28  浏览:1062次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浙估协【2015】08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管理通知》)(浙建〔2014〕11号)等有关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委托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简称备案机构)办理,负责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管理(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简称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简称分支机构),本着深化审批改革、简化程序、方便群众、从严规范,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管理的总体要求,现将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一)关于属地受理 
      按照《规范管理通知》的要求,申请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的,应向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初审机关)提出初审(核)申请。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指定有条件的部门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初审(核)工作。
(二)关于初审重点
      初审重点核查诚信档案、业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位等情况。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分支机构应有不低于三级机构资质要求的业绩。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三)关于报告抽检
     按照《规范管理通知》的规定,1年内连续2次抽查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达到《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和合格标准的,不予重新备案。 
(四)关于网上公示
     初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出具初审意见前,将申请分支机构名称、经营服务场所、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初审机关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疑义的,出具初审意见。
备案机构在出具备案意见前,应当将申请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浙江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疑义的,作出备案意见。
(五)关于备案证书
      根据《规范管理通知》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核发“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改版后的备案证书将增添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备案证书有效期自备案日起, 到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记载的有效期结束日止。
(六)关于逾期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备案的,可按重新备案受理。   


二、分支机构备案操作流程
(一)关于备案申报 
      登录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进入资质管理系统选择“分支机构设立”或“分支机构变更”, 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线申报;分支机构延续执业同样选择“分支机构设立”在线申报。
(二)关于备案材料
      根据《管理办法》和《规范管理通知》的要求,分支机构需提交以下备案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加盖申报机构或分支机构公章),同时带有关原件备查,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关于备案流程
      在我省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初审机关和备案机构备案。
1、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资质核准系统在线申请;
2、送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经初审公示,签署审查意见,包括是否违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示情况、初审意见等方面内容,初审不通过,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经初审通过报备案机构受理、报告质量抽查、公示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申报材料退回初审机关,核准备案的,签署分支机构备案意见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4、签发备案证书,并在在浙江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网(www.zjjs.gov.cn/zfgjyjj)公告、领取。 
                                                                                              
抄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其他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2015年2月5日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2015-02-1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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