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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于:2014-9-10 9:12:44  浏览:1030次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5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体系, 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
  凡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城中村改造需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并符合货币补偿安置条件的,适用本意见。
  二、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 15 平方米,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人户口未在征收区域内,且被征收人(或配偶)另有住房 (人均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以上, 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再享受保底安置待遇。
  三、价格结算
  货币补偿安置款是指可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乘以货币补偿基准价、重置成新价的总额。
  (一)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区块住宅房屋市场交易情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实际,出具货币补偿评估价,越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货币补偿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重置成新价的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评估价确定。
  四、支付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签订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面积的安置款及奖励、补助等费用。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的, 其奖励、 补助等费用各按征收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五、鼓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以下
  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不含附属物、装修)10%的奖励,并给予一次性搬家费和四个月过渡费。
  (二)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完毕之日起 12 个月内,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分别指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购买商品住宅房屋(包括拍卖的安置房和二手住房)的,凭新购房屋所有权证,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款(不含附属物、装修,10%奖励)10%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以外的越城区行政区域购买商品住宅房屋(包括拍卖的安置房和二手住房)的,凭新购房屋所有权证,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款(不含附属物、装修,10%奖励)5%的奖励。
  六、其他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 本意见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之前已实施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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