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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推行高层集聚安置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于:2013/11/23 9:14:02  浏览:1065次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步伐,以更加科学、集约、高效的方式开展安置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推行高层集聚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集约发展、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行建设高层建筑对城中村改造中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住房安置,强化城市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安置高层化。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推行以高层建筑方式安置被征收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高层安置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5左右,能高则高。
  (二)安置集聚化。加强高层安置项目的统筹布点规划,打破村庄界线,对城中村改造中的被征收人进行集聚安置。
  (三)安置高效化。强化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行“先建后征”、“以房等人”的安置模式,提高安置时效,节约周转成本。
  (四)安置标准化。高层安置小区建设应坚持经济实用的原则。按有关建设标准结合安置实际设计合理户型,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位、车棚等,按城市小区标准配足物业及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设规划方案需报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安置政策
  (一)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1. 安置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保底安置;超过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一档安置。
  2. 被征收人因安置房套型选择,致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过部分作货币补偿;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套型就近一档安置。
  3. 被征收人每户可选择增加购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二)安置人口。以征收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在册户口为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持有准生证,已婚未育的夫妇;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3)符合国家晚婚规定条件的人员(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2)按规定已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的学生;
  (3)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服刑人员;
  (4)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的其他人员。
  (三)结算价格。
  1. 保底安置部分、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及实际交付时的单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协议约定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均按重置价格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2. 被征收人每户选择增加购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内部分,按不低于安置时的安置房商品评估价格的60%结算,但不得低于建设成本价。
  3. 超过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含被征收人每户选择增加购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内部分),按安置房商品评估价格结算。
  4. 货币补偿部分,按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结算。
  (四)过渡期补偿。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到位。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不高于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规定期限的,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鼓励措施
  (一)对高层安置小区用地,优先给予用地指标保障,可按出让方式供地。
  (二)在符合规划且保障被征收人安置的前提下,允许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30%)的建筑面积实行市场化运作,产生的收益用于补助因建设高层建筑增加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
  (三)高层安置房公摊面积中的大堂、电梯井及前室、屋顶电梯机房(含楼梯)、第二部消防楼梯、管道井和屋顶水箱不计入安置房的结算面积,但计入权证面积。
  (四)在高层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规费参照现行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规费收取。
  (五)高层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高层住宅不高于三级标准收取,具体可由所在地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订。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越城区行政区域。滨海新城江滨区可参照执行。
  (二)市建设局负责城中村改造安置的年度计划和业务指导;市国土局负责土地征收、报批和供地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高层集聚安置的布点规划;市级其他部门按职能做好相关工作;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为高层安置项目的建设安置实施主体,根据本意见精神负责制订所在区域内高层安置的有关实施细则。各地在制订实施细则时,应注重新老政策衔接,在不突破本意见政策上限的原则下,允许进行整合和平衡,并逐步与本意见政策并轨,不得再开新的补偿政策口子。特殊情况,需市建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本意见所涉及的重置价格、层次差价、货币补偿基准价、车位和车棚价格等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四)本意见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之日前已实施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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