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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 1052-2017 标定地价规程发布于:2018-4-12 9:13:34 浏览:6553次
2017年12月25日,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发布了《标定地价规程》,该规程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定地价规程》中有关“标定地价的评估” 8、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 8.1.地价内涵 8.1.1.估价期日为每年 1 月 1 日; 8.1.2.权利特征宜为相对完整的土地权利价格,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8.1.3.价格类型应反映标准宗地的使用权类型现状。其中,出让土地的标定地价应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的标定地价应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租赁土地的标定地价应为以年租金形式表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8.1.4.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开发程度等指标取值,原则上依据标准宗地合法的现状条件设定,其中红线内开发程度的设定,原则上仅包括场地是否平整;农用地的用地类型、耕作制度、农田基本设施状况等,可依据标准宗地合法的现状情况设定。 8.1.5.出让土地的使用年期按各用途的法定最高年期或政策规定的年期设定,划拨土地一般宜按使用年期无限制设定; 8.1.6.市场特征为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对划拨土地等法律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8.1.7.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高于 1.0 时,评估价格表现形式宜包括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 8.2.评估原则 除GB/T18508-2014、GB/T 28406-2012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技术原则外,标定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a)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b)价值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 c)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各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