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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2018-11-23 22:53:05  浏览:1226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的体制机制新优势,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8 年底前,各设区市所辖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30% 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100 天;2019 年在上述重点区域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二、重点任务

(一)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全面完成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各地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探索逐步扩大区域有关评估覆盖面。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制订发布全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研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行业分类,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明确当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各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控制性指标,提前明确具体标准和操作导引,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出让公告。探索创新工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各地要制订完善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及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办法。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要同时与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推进“标准地”与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相关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标准地”与“多规合一”改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 天的要求,全面压缩全流程审批时间。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监管试点,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探索“标准地”改革扩面。鼓励各地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
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建立“标准地”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标准,规范“标准地”出让环节。(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督查考核。对“标准地”改革工作实行节点管控、倒排时间、挂图作战。根据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撬动重点领域改革的要求,将“标准地”改革纳入对各地、省级有关部门改革实绩等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100 天。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要负责日常督促指导,对各地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情况进行考核。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7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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