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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解读

发布于:2019-4-22 14:43:13  浏览:691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闵建平党组成员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问:重新制定《条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对于规范我省测绘管理工作,推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和《地图管理条例》,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法规支撑。近年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放管服”“最多跑一次”为引领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停征了成果使用费用、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绘等改革;积极探索对测绘市场中存在的低价竞争、违法分包等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举措。以上改革和监管举措需要提供地方性法规支撑。

三是随着机构改革,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能已经成为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规需要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服务目标和对象更加明确,工作重心更加突出,即由原来面向全社会的“普适性服务”,转化为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履行这个中心做好技术保障与支持的同时,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继续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四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日益增长,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的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

五是随着卫星定位、遥感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融合,地理信息日益呈现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目前我省卫星定位导航基准站建设较多,测绘成果应用越来越广泛、互联网地图服务业务持续增长,地理信息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监管面临严峻挑战,亟须依法加强管理。

六是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和产业发展促进的规定需要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责任、促进应用,有必要将我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成功实践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地理信息的生命力在于应用,目前对于地理信息促进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政策性文件,需要在法规层面加以规定,鼓励地理信息科研创新,促进深层次应用,推动产业发展。

问:为什么将法规名称从“测绘管理条例”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理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应用越来越广,地理信息监管已成为当前测绘活动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此也作了大量针对性的规定,为此,将法规名称从“测绘管理条例”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同时,条例名称更改也符合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九章四十二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对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地图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条例》中哪些规定体现了我省的创新和特色?

答: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地方立法、基础测绘、测绘成果服务和应用、地理国情监测、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地图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经验。《条例》将这些成绩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其中体现我省特色和创新的制度主要有:“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相关内容、基础测绘省市县分级管理和统筹协调、地理国情监测和应用、综合测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管理、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地理信息产业促进、地图管理等,特别将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增设为专章表述。

问:《条例》如何落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政策?

答:《条例》充分吸收和体现了“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果:

一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项测绘中介服务的,鼓励实行综合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一并进行测绘。并且明确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从法规上保障了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测验合一”“联合测绘”改革。

二是《条例》委托下放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受理审查、测绘作业证核发、永久性测量标志拆建审批、向社会公开地图的审核等测绘行政权力事项至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使,允许非涉密测绘成果网上汇交;取消了地方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地图产品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等事项;

三是《条例》规定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删除了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和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规定。

四是《条例》针对测绘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压价竞争、违法分包等问题,细化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明确了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是《条例》将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行政审批时间缩短至五个工作日。

问:《条例》为什么鼓励开展“综合测绘”?

答:综合测绘是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验收等各阶段,涉及规划、绿地、用地、房产、人防、消防和地下管线等办事事项所需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所以,综合测绘有助于打破垄断,减少重复测绘,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问:《条例》如何加强地理信息安全?

答:随着卫星定位、遥感和数字传输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融合,地理信息呈现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安全监管面临严峻挑战。为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条例》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系统建设要遵循省市统筹、保障安全原则,并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办理备案;测绘航空摄影的底片、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后使用;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办理审批。

问:《条例》如何促进地理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

答:地理信息的生命力在于应用。201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率先建成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针对我省地理信息促进应用和产业发展规定散见于各个政策性文件的现状,《条例》增设“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专章,要求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促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推动地理信息资源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避免重复测绘;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地理信息产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广应用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鼓励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自主创新发展。

问:《条例》如何加强对问题地图的管理?

答:我省是地图生产的大省,随着地图市场的繁荣发展,部分地图未完整、准确地表示国界线,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损害国家领土主权和利益和在互联网上不规范使用地图等严重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条例》依据《测绘法》规定,结合我省地图管理的实际经验,一方面新增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教育、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另一方面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核查校对和定期自查义务,规范和引导使用正确的互联网地图,杜绝问题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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