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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0号)

发布于:2019-7-25 21:32:44  浏览:1344次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平台),按平台区域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到2019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完成率不低于80%,省级以下平台完成率不低于60%;到2020年底,所有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进一步建立平台的区域评估标准体系、成果免费共享和更新体系、负面清单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健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机制,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评估平台。以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为基础,以政府批准的平台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对规划红线范围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平台,由平台管理机构组织,按平台区域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已实施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面沉降易发区分区评估的平台,直接利用评估成果,不再对平台单独进行区域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或平台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二)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平台区域评估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B33/T 881-2012)和《浙江省地面沉降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5〕129号),评估级别为一级,承担区域评估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估单位要切实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加强实地调查和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三)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平台管理机构要在相应网站上公开区域评估成果。对进入平台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用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备案制度,签署《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附件1),落实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和用地报批的依据。

(四)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全省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性目录(附件2)、区域评估成果和平台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相关重要建设项目,按《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单个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建立区域评估成果更新机制。区域评估成果的更新原则与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同步,有效期一般为5年;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有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年地面沉降速率大于20毫米的,以及平台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更新区域评估成果。

(六)加强区域评估活动监管。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事前辅导服务、事中进度跟踪、事后评价反馈,指导督促平台管理机构做好区域评估工作。要全面推行区域评估中介服务网上竞价机制,实现评估单位服务提速降费。要充分利用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管平台,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评定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136号),对区域评估工作和成果质量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质量抽查评定结果纳入省地矿信用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域评估纳入对各地改革实绩、扩大有效投资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研究制定区域评估细则等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创新,确保区域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平台管理机构对接,加强与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全面应用区域评估管理平台,及时、准确报送当地区域评估进展信息及各类成果报告。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平台管理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平台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巡查,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建设项目业主不履行承诺书内容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docx

     2.全省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性目录.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25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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