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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于:2018-3-27 14:25:06  浏览:951次
近日,省环境保护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污染地块通俗来说是指关停搬迁企业受污染的原址用地,若开发利用不当,可能会给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带来隐患。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任务。为切实加强我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意见的基础上,省环保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有机衔接。《暂行办法》既全面贯彻国家在污染地块管理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环保部《管理办法》、《土壤法(草案)》的相关内容,《暂行办法》都有体现;又充分继承我省前些年试点中好的做法,体现浙江特色;更注重围绕实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的目标,突出可操作、能落地。 

  二是厘清职责。《暂行办法》明确了环保、经信、规划、国土资源等四个职能部门的分工,有利于形成权责统一、权界清晰、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三是理顺程序。《暂行办法》细化了污染地块的名录建立、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效果评估等各个环节上,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为环境监管提供了依据。 

  三、《暂行办法》确定的监督管理流程是怎样的? 

  分为五个步骤:建立名录、地块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移出名录。 

  第一步、建立名录。环保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关停搬迁企业名单和自身掌握的有关情况,结合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责任人)信息,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并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地块污染调查。 

  第二步、地块调查。责任人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报送环保部门。对超过国家有关筛选值的,环保部门将其列入污染地块名录,书面通知责任人后续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要求;对未超过的,环保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 

  第三步、风险评估。责任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收储或供应前,完成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论证是否需修复以及修复目标。经评估认定不需修复的,环保部门将其移出污染地块名录,可作为相应用途的建设用地;对需治理修复的,环保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并抄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步、治理修复。责任人需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开展治理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方案实施治理修复工程。治理修复需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防治二次污染。完工后,责任人还需委托进行效果评估,未达到修复目标的,应继续修复直至达标。 

  第五步、移出名录。对经效果评估合格的,责任人提请环保部门将该地块移出污染地块名录,环保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并抄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读人:韩立,联系方式:0571-2817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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